新买的二手车竟是事故车! 法院这样判

2024-01-16 09:13 来源:三峡宜昌网  编辑:覃江云  审核:熊鹏

2022年3月2日,马某向丁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但马某驾驶该车辆一段时间后,发现该车问题不断,开始产生怀疑。2022年11月25日,马某委托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对案涉车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车为重大事故车、改装车和调表车,且该车曾于2018年9月发生过碰撞事故,赔付金额达到了149000元,已达到了新车价格的50%,属于重大事故车。

马某认为,因卖家丁某隐瞒车辆有重大事故的真实情况,导致马某在被蒙蔽的前提下购买了一辆重大事故车,属欺诈行为,于是将卖家丁某诉至夷陵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由被告丁某返还购车款及利息179106.31元,并承担车辆鉴定费用2000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中,原告马某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调取了该轿车的维修记录,夷陵法院依法签发了调查令,调取了维修记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车辆维修记录显示车辆为人保自费报废。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车辆维修记录显示车辆为人保自费报废,且鉴定报告也显示该车为重大事故车、改装车、调表车。卖家丁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充分、如实向买家马某告知及说明,法院认定被告丁某在车辆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原告马某请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丁某理应将购车款返还给马某,并赔偿损失。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送达后,丁某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此特别提醒消费者,在涉及经济往来、商业买卖的交易时,一定要及时检查商品质量,并留存收款收据、发票等凭证,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时,请通过正确途径和方法进行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通讯员 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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