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你可真“刑”!

2024-04-01 09:12 来源:三峡宜昌网  编辑:覃江云  审核:金睿

违法毁林,破坏森林资源,逾越了法律红线,应该受到严惩。近日,秭归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1年期间,秭归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秭归县屈原镇修建防火林道过程中,超出使用林地审批范围违规使用林地,并在该林地中进行采石,对林地造成破坏。

2023年被湖北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督查发现后移交线索至秭归县林业局,后县林业局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

同年5月,经县林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鉴定,该公司在秭归县屈原镇因修建防火林道超范围破坏林地两处,经测绘,第一处林地范围面积为3.4亩,第二处林地范围面积为12.5亩,共计破坏林地15.9亩。

为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违法毁林的严重性,县林业局责令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到毁林地区进行树木补种,于11月对补植复绿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秭归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江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结合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种树苗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秭归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是地球之肺,是我们生命的摇篮,保护森林资源,我们责无旁贷,希望广大群众吸取教训,切勿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触碰法律红线。秭归法院也将深入践行宜昌市“林长制+生态司法”联动协作机制实施方案,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依法打击各类涉林违法行为,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贯穿始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通讯员 王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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