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以“保险之名”实施金融诈骗

2022-03-15 16:57  编辑:刘振华  审核:闵娜

时值2022年“3.15”之际,宜昌市保险行业协会提醒消费者:要警惕以保险之名实施金融诈骗等活动,消费者要理性识别,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保险业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一是主导型案件。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是被利用型案件。

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二)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诈骗活动。

如何避免受骗上当?

一、个人购买人身保险。所有保险费只能存入投保人个人银行帐户,并保护好自己的密码。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会与客户签订银行划款协议,由保险公司统一从客户指定的银行帐户中进行保费划转,客户只需保证该银行帐户余额足够即可。不要听信任何人“代交保费”、“代为理财”之说。不要把银行卡或存折交与他人保管,更不要把密码泄露给他人,保险公司根据划款协议进行划款,不需要客户出示密码。

若确需交纳现金,请前往保险公司正规营业网点柜面进行办理。保险代理人的个人工作室等地方均没有收取现金保费的权力。

二、个人购买车辆保险。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开展车险投保人缴费实名制认证及投保短信验证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自2019年10月31日开始,在湖北省范围内实施车险“投保人实名制”投保工作。投保人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需要通过个人的手机短信进行出单验证,同时确保缴费账户信息与投保人信息一致。实名制实行后,投保人需使用本人实名账户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其他第三方机构及个人代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垫付车险保费。

三、财产险公司的意外、健康险及家财险等个人保险业务。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提倡实名制缴费。同时要做到“三查两配合”,即查销售人员的执业证或者资格证书,查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查保单和保费发票的真伪,配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保费,配合保险公司的客户回访。

四、单位购买保险。所有保费必须公对公转入保险公司指定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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