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挂牌督办案件——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作出宣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7.58万元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租赁虚拟服务器搭建视频资源网站,再通过私自从其他视频资源网站下载、复制电影、电视剧资源,非法链接在该网站里供公众观看并以此收取广告费获利。李某某在其建立的网站里提供链接的影视作品达3万余部,通过引流获取广告费牟利7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且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视听作品,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具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表示愿意退回违法所得,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条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