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审结一起组织淫秽表演案件

2022-11-11 15:13 来源:福建省“扫黄打非”办公室  编辑:熊鹏  审核:肖雨琴

​近期,福建省莆田市审结罗某某等人组织淫秽表演案。

被告人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王某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王某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王某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8万元。

同案被告人徐某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刘某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责令刘某亮分别退赔被害人叶某雄、江某被敲诈勒索款人民币3300元、5700元(与其他同案人共同承担);追缴徐某笑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3万元,退赔被害人黄某荣被敲诈勒索款人民币2.82万元,剩余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王某丰、王某雨、王某阳、周某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4794元、29574元、37986元、2441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罗某勃、李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6850元、242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1年8月,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破获一起组织淫秽表演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多名。经查,2021年3月以来,罗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搭建多个淫秽直播平台,通过发布淫秽图文、招募主播进行淫秽直播等方式,引诱网民注册充值牟利,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2022年9月2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如上刑事判决。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