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的决定》,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这是全省首部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规性决定,也是率先在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探索跨区域协同立法。
“该决定最大的亮点在于区域协同立法,涉及宜昌、荆州、荆门、恩施和神农架林区五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郭响说,五地具有丰富而独特的生物多样性,又同处长江流域生态敏感区,协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今年以来,在省人大常委会统筹协调指导下,宜昌市人大常委会牵头推进,与荆州、荆门、恩施和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围绕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协同立法。五地人大常委会加强沟通协调,创新制定区域协同立法项目协商办法、年度实施办法,建立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联席会议机制,加快推动区域协同立法“破题开篇”。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主导成立起草工作专班,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起草决定代拟稿。五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分别组织研究讨论、开展立法调研,修改完善后形成决定草案。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将决定草案印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院,并在宜昌人大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先后召开15次立法座谈会,征集意见建议120余条。
8月31日、9月21日,五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先后召开两次联席会议,集思广益、求同存异,寻求最大“公约数”,集中讨论修改决定草案,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函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时委托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武汉大学)组织专家进行立法中论证评估。
在此基础上,宜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各方意见建议,认真组织研究和修改。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协调荆州、荆门、恩施同步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各地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
“宜荆荆恩四地人大常委会都有立法权,但是神农架林区没有立法权,只能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决定。”武汉大学教授江国华表示,五地采用法规性决定的立法形式,有较大包容性和弹性,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的智慧。
宜昌牵头制定全省首部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规性决定,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助力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的人大作为,有利于全面提升区域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和监管能力,更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记者付江山、通讯员张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