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中旬,西陵区半山云庭小区由于停车费纠纷,几位业主开车堵门,造成小区3天车辆无法进出。据了解,这样的例子曾经发生在城区多个小区。
如今,小区业主与物业关于收费和管理时常发生矛盾,往往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以拒绝缴纳物业费,或者拖欠物业费等方式来对抗,甚至采取更极端的方式,如堵门等。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否需要单独签订合同?没有合同是否有相互的权利义务?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如何化解?为此,4月9日,记者采访了宜昌市民基律师事务所周姝含律师。
周律师告诉记者,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集体合同,不需要每个业主单独签订,但是对每个业主都有约束力。单个业主不能以没有与物业签订合同来对抗物业的合法主张。
她说,就单个业主而言,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相关情况,提出要求和建议。或者向社区、街办反映相关情况,让社区、街办工作人员协助居中调解。如果大部分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关义务,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另行选聘物业公司。
停车费费用归属与停车位本身性质有关。按照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周律师解释说,小区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若认为业主委员会存在问题,可通过法定程序由全体业主重新选举,或可向居委会、街办反映,要求予以监督改正。
(三峡商报 记者王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