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颁布对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有重要意义。有很多人认为:在民生领域,该规范的要规范,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有序。但也有人认为:婚姻、继承等民事行为全部用法律来约束,缺乏温情,显得道德软弱、人际冰冷。
似乎每次立法都会伴随“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以及“道德法律化”的大讨论。法治和德治向来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但遇到具体的问题时,用法律手段还是道德手段,众说纷纭。特别是我国长期受儒家文化熏陶,很多人对于家庭伦理的立法总觉得过于冷冰冰,认为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纠纷用法律来评判,丧失了基本的亲情与温情。
道德是由内向外生发而规范人的行为,法律是由外向内约束而规范人的行为,不管道德还是法律,都是用来约束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一种手段,就道德和法律本身来说,没有“好”与“坏”之分,也没有“温情”与“冰冷”之分。我们可以说“修己而不责人”“礼之用,和为贵”是美好的、让人心生向往的句子,我们也可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是公正的、让人心生敬意的句子。道德和法律的作用于个人是为了塑造好的行为、文明的举止,于社会是为了促进有效的管理、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我们可以去赋予它们本身价值,但更多的是因地因时制宜用好它们,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发展。
德治思想在我国历史悠久,仕子、官吏和群众都广受其影响,所以,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很多人依然推崇“德治天下”“德政”等管理方法。认为承认法律就是承认人性的堕落、承认整个社会思想水平的下降。在人们的理想境界里,物质和精神的发展应该并驾齐驱,但事实上物质和精神的发展并不同步。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已经超越了历史任何一个时代,而思想发展是相对落后于物质发展的。不管是什么原因,我们必须承认思想没有跟上灵魂这一事实。在这样的时代,对于大多数行为,我们更需要法律手段多于道德手段,需要刚性的手段多于柔性的手段,只有这样,社会在这个时代的运行才更安全、更稳定。在有些民风淳朴或道德水平较高的地区,用德治手段多于法治手段,是因势利导的管理方式,值得推崇。但各地区的风貌与治理基础不同,不能以偏盖全用单一的某种管理方式或者全部偏重于某一种管理方式,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直至社会治理达到理想的效果,人们的安全感、幸福感有起码的保障。
对于人的行为,道德的内生性决定了道德的“天花板”,法律的外向性决定了法律的“底线”。人的思维模式是不同的,有的人习惯用“天花板”提升自己,有的人习惯用“底线”警醒自己。无论什么时代,这两种思维方式都是存在的。思维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德治和法治缺一不可。无论哪个国家和社会组织体系,都需要两种治理手段共同维护。
作者:邓皎阳 宜昌市夷陵区下堡坪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