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上午,宜昌市“规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新闻发布会在三峡日报社10楼宜昌市新闻发布中心举行。现场介绍宜昌市规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黄苍也 摄
●发布人
●主持人
杜玉婷 宜昌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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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
宜昌市人民政府及各地政府
陆续发布禁捕通告
明确长江湖北中华鲟
省级自然保护区等
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
实行永久性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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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范围外的宜昌长江干流
以及部分通江支流
暂定实行10年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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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风 摄
但近年来随着垂钓爱好者不断增加
缺乏规范化管理
无节制垂钓愈演愈烈
伤害保护动物、影响鱼类正常繁殖
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等行为层出不穷
据不完全统计,除远安县外,市直及各县市都有正规在册的钓鱼运动协会,仅注册会员就有2.3万人,非注册的钓鱼爱好者近10万余人,特别是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多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其渔获物的数量触目惊心。
自2022年2月1日长江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禁钓以来,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在主城区配合公安部门查获违法锚鱼、多钩垂钓刑事案件11起,两法衔接移交长航公安办理刑事案件1起,行政处罚23起,劝导驱离违规垂钓人员近千人,查扣违规钓具两百余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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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渔政部门收缴的禁用钓具
当前
违规垂钓行为已成为破坏长江流域
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因素
影响了禁捕后的禁渔管理秩序
和水域生态保护恢复效果
为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推动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建设,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同时满足广大市民的休闲垂钓需要,有必要进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规范垂钓管理政策法规宣讲,提高群众保护长江水生态环境的意识;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对不法行为保持严打态势,为宜昌长江禁捕及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提供坚强后盾。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公通字〔2020〕17号)规定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严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宜昌江段常见的有钓钩数7个以上拟饵、真饵复钩钓具,钩刺耙刺(仅限锚鱼、武斗杆)都属于违法行为。
为规范垂钓管理,部、省出台了哪些政策法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为规范垂钓管理,部、省相继出台了农业农村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第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办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一、明确垂钓区域。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科学划定禁钓区和限钓区,严格控制垂钓规模。二、规范垂钓行为。“禁捕期间,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以及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三、加强钓获物管理。明确可钓的鱼类种类、数量和最小可钓标准。严格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为落实禁捕水域规范垂钓管理要求,采取了哪些管理措施?
二是大张旗鼓广宣传。禁捕、禁钓一直是广大市民关心的热点,就禁渔要求、垂钓管理、违法处理等问题,印制、发放👉《致垂钓爱好者一封信》👉《宜昌长江禁渔百问手册》《宜昌长江禁捕水域规范垂钓管理宣传手册》《禁用渔具目录》及相关宣传画1万多本(张);制作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展板60块,先后深入到学校、社区、广场进行“以案释法”巡展活动20多场次;组织禁用渔具集中销毁活动8次,累计销毁各类钓具800多根,以多种形式来扩大教育覆盖面和群众知晓率。三是监管能力大提升。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实现“六有”标准,全市建成了147人的协助巡护队伍,建设渔政监管信息平台,大幅减少监管死角,有效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四是齐抓共管强执法。长江大保护人人有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联动,垂钓协会、稻草圈圈等社会公益组织以及广大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志愿护渔队伍,渔政支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同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通过发挥群众力量和专业部门的作用,提高办案效率,有效打击违规垂钓、非法捕捞现象。截至2022年6月30日,宜昌主城区共办理违规垂钓类行政处罚案件23起,移交公安案件1起,联合公安机关办理非法捕捞案件11起(多钩、锚鱼类),有效打击了非法垂钓行为。 长江流域宜昌市内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等特定区域为禁钓区,常年禁止垂钓。具体包括以下区域:
1.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葛洲坝下至枝城镇杨家溪的干流江段,全长 60公里);
2.清江长阳段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3.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4.沮漳河当阳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5.沙滩河当阳、远安段中华刺鳅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6.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跨江河桥梁所在区域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垂钓的区域。
长江流域宜昌市内经国家、省公布和批准的禁捕水域内,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外的区域为限钓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垂钓。具体包括以下区域:1.长江干流宜昌段(除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外)、与长江干流相连水域上溯2公里范围内;2.黄柏河与长江干流相连水域上溯10.8公里范围内;3.清江和渔洋河宜都段水域(除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外),与清江、渔洋河干流相连水域上溯2公里范围内;4.松滋河枝江段、香溪河兴山段、长阳自治县清江高坝洲库区与宜都中华倒刺鲃保护区连为一体的水域;5.沮漳河当阳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水域;6.沙滩河当阳、远安段中华刺鳅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水域;7.清江隔河岩水库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外水域及与其相通的2公里水域;
(三)钓具钓法管理
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原则上只允许以“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进行休闲垂钓。垂钓时禁止使用串钩、爆炸钩,以及一人多杆、多线多钩等对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禁止使用禁用渔(钓)具、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饵料。严禁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钓获上述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严格控制钓获物数量,每名垂钓者每天可钓获物数量规格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垂钓人员钓取的渔获物只能自用或赠予他人,禁止交易。否则,视同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置。答:2022年,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按照“十年禁渔”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宜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非法捕捞违法案件。其中3起典型案例分别为:
2022年5月27日,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在长江宜昌段点军区卷桥河水域,当场抓获正在使用武斗竿从事非法锚鱼的聂某,查获武斗竿1根及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计16.2千克。经查,当事人聂某在禁捕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将该起案件移送至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2022年2月11日,曾某在长江宜昌段三三零船厂码头水域,本人工作的货船上从事垂钓活动,被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现场查获。经查,当事人曾某利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第三条之规定。曾某因违反禁渔区规定从事捕捞被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处1000元罚款处罚。案例三:孙某涉嫌违反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垂钓案2022年5月25日,孙某在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伍家岗大桥水域从事垂钓活动,被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查,孙某在水生生物保护区从事垂钓活动,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处罚500元罚款处罚。
来源丨宜昌发布
记者丨姚晓浪 通讯员丨莫宏源
编辑丨肖雨琴 编审丨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