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针对疫情期间
工资类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
今天,我们将继续对大家关心的
其他工资问题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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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问题解答(三)
——其他工资问题
问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回宜昌因疫情防控需要,被要求在家自行隔离处于观察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是或否应支付工资?
答
【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问
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
【解析】劳动者在出差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导致其无法及时返岗,这个期间应当被认定为劳动者的出勤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支付劳动者工资。
问
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线上办公完成工作任务的,如何支付工资?
答
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解析】按照人社部等多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应当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因此疫情期间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办公的,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按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报酬。
问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的,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答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湖北省规定的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
【解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7号)中规定“其中,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提及的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
问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答
【解析】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和劳动者协商一致降低工资。
问
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答
【解析】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来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仲裁科
编辑:李蔚春
编审:刘然